心理咨询“保密性原则”实施细则
2011-8-27 0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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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理咨询“保密性原则”实施细则
1.保密性原则是心理咨询最重要的原则,它是鼓励来访者畅所欲言的心理基础,同时也是对来访者人格及隐私权的最大尊重。
2.来访者向咨询员谈论的个人情况属于隐私权范围,受法律保护。咨询人员随意泄露来访者的私人秘密,不仅受道德谴责,而且要负法律责任。
3.心理咨询的保密范围,包括对与来访者的谈话内容保密,不公开来访者姓名,拒绝关于来访者的(除法律明文要求配合的)调查以及尊重来访者的合理要求等。
4.来访者的资料决不当作社交闲谈的内容。
5.除在学术讨论且必须当来访者的个人身份得到充分隐蔽的情况下,个案资料决不允许出现在咨询员的公开讲演和谈话中。
6.咨询员应避免有意或无意以个案举例,炫耀自己能力和经验。
7咨询员所作的个人记录及咨询室的所有文字资料,不得当作公开资料,任何单位及个人(除法律要求必须查阅的)不得查阅。
8.咨询员不得将咨询室任何文字资料带出咨询室。
9.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有关部门公开来访者身份:一是有明显自杀意图的;二是存在伤害性人格障碍或精神病来访者。
10.咨询室全体成员必须遵守,若有违反者,一律开除;涉及学校规定及法律的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。
四川省遂宁中学校心理咨询中心